Article 20

In force

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网络安全保卫、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