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道路保洁和养护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结合天气状况,合理安排城市道路洒水以及冲洗频次,并保持作业车辆干净;(二)具备机械化作业条件的,实行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四)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露天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