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矿藏开采,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实施分区作业,废石、废渣、泥土等集中堆放,并采取围挡、设置防风抑尘网、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措施;(二)施工便道按照规定进行硬化或者抑尘处理,对裸露场地采取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三)实施爆破穿孔作业采用带有收尘净化装置的凿岩设备,或者湿式作业;(四)对停止开采活动的项目,根据周边环境采取生态恢复措施;(五)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