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绿化施工和养护,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绿化作业土壤不得随意倾倒路面,施工和养护作业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清运种植土、弃土;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防尘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时,种植土不得高于树穴边沿,所挖树穴在二十四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种植土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三)对城市道路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覆盖。

(四)对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进行绿化,回填土边缘低于路缘石。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