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九条有效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二)及时冲洗,上路行驶过程中保持清洁;(三)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不得超载。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