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工业企业物料堆场和填埋场、消纳场、混凝土(沥青)搅拌站、预拌砂浆站、水稳拌和站等,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装卸物料的,可以密闭作业的应当密闭,避免作业起尘;不能密闭作业的,采取喷淋等防尘措施。
(三)物料堆放场所出口应当硬化地面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