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物业经查验、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责任;因物业服务人维护管理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灭失的,由物业服务人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