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物业承接现场查验应当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重点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查验人员、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推动现场查验逐步实现全程影像记录,形成与书面记录相对应的影像佐证资料。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