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物业服务人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全面、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并主动接受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鼓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聘请第三方机构为承接查验提供专业服务。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