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新建住宅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之前,前期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