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全面、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并主动接受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鼓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聘请第三方机构为承接查验提供专业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