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物业服务人员使用和培训制度,保证和提高物业服务人员的工作能力。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人员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规范物业服务用工。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