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散发广告及宣传品。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楼道内、树木、绿篱、地面及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在居民住宅区、道路两侧选择适当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管理和保洁。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