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散发广告及宣传品。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楼道内、树木、绿篱、地面及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在居民住宅区、道路两侧选择适当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Local Regulations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