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城市市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牛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阳台外、窗外以及屋顶等公共区域搭建鸽舍。

宠物饲养人在允许的公共空间逗遛宠物,应当采取牵挂绳索或其他约束措施。宠物在公共空间便溺的,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