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城市市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牛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阳台外、窗外以及屋顶等公共区域搭建鸽舍。宠物饲养人在允许的公共空间逗遛宠物,应当采取牵挂绳索或其他约束措施。宠物在公共空间便溺的,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