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车行道和人行道路面平整,道路无障碍设施及路边石完好;(二)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设施完好;(三)依附道路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消防、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境卫生、公安交通、人防、园林、道路指示牌等各类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设置规范并保持完好、整洁。前款道路设施出现损毁、移位或者丢失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油饰。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