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晾晒物品。在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从事商业、服务业、制造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依法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举办文化、公益、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相关废弃物。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