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晾晒物品。

在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从事商业、服务业、制造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

依法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举办文化、公益、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相关废弃物。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