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在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处设置霓虹灯、射灯等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完好,并按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