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河湖岸线保护区内除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严格保护区域;(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三)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挖塘养鱼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