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河湖岸线保留区内除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生产用房、商业用房等与岸线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未经批准的建设活动;
(二)将预留的防洪工程、生态公园、河滩风光带等规划用地用于其他建设项目;
(三)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四)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五)在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开采、损坏硅木化石、放牧、开垦荒地。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