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城镇公共景观水体岸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商品房、生产用房、商业用房等与岸线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二)侵占或者缩小城镇公共景观水体及绿地;(三)损毁公共景观设施、花草、树木;(四)排放污水,堆放、倾倒垃圾;(五)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