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镇公共景观水体岸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商品房、生产用房、商业用房等与岸线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

(二)侵占或者缩小城镇公共景观水体及绿地;

(三)损毁公共景观设施、花草、树木;

(四)排放污水,堆放、倾倒垃圾;

(五)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