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彰显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