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禁止擅自迁移、砍伐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修剪无法消除影响的,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迁移树木;无迁移价值的,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砍伐树木:

(一)影响城市建设的;

(二)威胁公共安全、居住安全的;

(三)严重影响建筑物通风、采光的。

迁移树木应当在适宜树木生长的季节按照迁移技术规程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