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三十二条有效法人、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记录该单位严重失信信息时,应当载明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惩戒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