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责任追究等机制,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