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可以以公共信用信息为基础,对信用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其他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