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等级审核评定、财政资金补助、表彰奖励、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调任、市场准入等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应用社会信用信息,作为办理事项的重要参考。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信用承诺践诺情况等,对信用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