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县级以上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可以以公共信用信息为基础,对信用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其他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开展行业信用评价。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