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第三章 通行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在城市道路上停放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划设的停车泊位内或者划设的其他道路临时停车区域内,并且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道路顺行方向或者规定方向停放;(二)按照规定时限停放;(三)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情况,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服从管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停放规定。路边临时停车,应当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紧靠道路右侧,驾驶人员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