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运输危化品和沙石、渣土等建筑材料或者建筑、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密闭装置、防撒漏装置,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行驶。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绿化养护、清扫保洁、设施设备维护等作业的车辆,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形除外。洒水车、抑尘车等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作业,应当根据季节、天气的变化以及道路状况等因素,合理调整作业时间和频次,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顺畅通行。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