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后,方可上城市道路行驶。

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取得的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本市规定临时通行期限的,不得上城市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