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第三章 通行规定第十五条有效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后,方可上城市道路行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取得的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本市规定临时通行期限的,不得上城市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