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拖延办理有关手续、故意刁难申请人的;(二)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三)违反规定查验居住证的;(四)泄露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五)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六)其他违反本条例的情形。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