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