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居住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流动人口居住、就业等居住登记内容改变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离开本市到其他市、县居住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