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居住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每年度持居住证到居住地派出所验证。原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一并更新。验证期为领证之日起每满一年前的三十日内。逾期不验证者,视为不连续居住。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居住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身份证、居住证和住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证手续。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