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流动人口居住、就业等居住登记内容改变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流动人口离开本市到其他市、县居住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