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办理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因遗失、到期、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