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识的室外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医院、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等公共场所。导盲犬、助残犬等辅助犬只以及工作犬只除外。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