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第二十一条有效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佩戴标识;(二)为犬只束犬绳并牵引,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三)主动避让行人;(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主动避让他人;(五)在人群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六)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七)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八)单位饲养的犬只因诊疗、免疫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