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携带犬只进入有禁入标识区域的,禁入区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