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识的室外公共场所。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医院、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等公共场所。

导盲犬、助残犬等辅助犬只以及工作犬只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