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再生水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发电、冷却、洗涤等工业用水;

(二)景观水体、河道补水、林草培育、城镇绿化、湿地养护等生态环境用水;

(三)道路喷洒、车辆清洗、建筑施工、公厕冲洗和其他市政用水;

(四)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情形。

再生水供水系统和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应当分别设置,禁止再生水供水系统与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连接。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