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再生水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发电、冷却、洗涤等工业用水;
(二)景观水体、河道补水、林草培育、城镇绿化、湿地养护等生态环境用水;
(三)道路喷洒、车辆清洗、建筑施工、公厕冲洗和其他市政用水;
(四)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情形。
再生水供水系统和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应当分别设置,禁止再生水供水系统与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连接。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