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本市支持污泥处置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