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止设施运行或者减少污水的处理。

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停止设施运行或者减少污水处理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同时向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