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本市支持污泥处置资源化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