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政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排水主管部门办理管理移交手续。竣工资料和设施符合管理移交要求的,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接收。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