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市政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移动方案,报排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拆除、移动、重建、改建市政排水设施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前款规定的市政排水设施经过重建、改建后,其质量、排水能力不得低于原设施,且应当符合城镇排水规划的最新要求。
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封堵排水管网或者改变排水流向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操作前与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商定具体实施方案,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商定的实施方案进行施工操作,并接受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