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十二条有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并可以根据实际保护需要,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根据实际保护需要,可以采用严于国家技术规范和四川省相关规定的标准划定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相应要求。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