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跨区(市)县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协商后共同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公园城市、卫生健康等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